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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06日)
第 9 條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達辦理分割或股東申請辦理過戶、合併、分割換發等事由所產生之暫時留存股票,應逐日編製明細表作成紀錄,並指定專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