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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1年07月11日)
第 22 條
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並確實執行。

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