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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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1年07月11日)
第 23-1 條
證券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證券交易所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