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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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1年07月11日)
第 32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