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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1年07月11日)
第 36 條
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