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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二 節 組織及人員 ( 101年07月11日)
第 42 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助理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