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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二 節 組織及人員 ( 101年07月11日)
第 45 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違反前項規定者,所屬證券交易所應即予以解聘或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