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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或特許 第 一 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01年07月11日)
第 7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應於證券交易所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始得就任。

董事就任後,應即依法成立董事會及選任董事長,並擬任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報請本會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