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
四、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證券市場國際事務。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