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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1年07月11日)
第 48 條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另為處分或通知該證券交易所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第 49 條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