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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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 104年12月31日)
第 12 條
信用評等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停業或復業。
四、解散。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