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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 104年12月31日)
第 5 條
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專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營業所用之資金證明,報經本會核准。

前項經核准設立之分支機構,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