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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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投資國內證券
( 103年02月11日)
第 14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