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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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投資國內證券
( 103年02月11日)
第 20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內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