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投資國內證券
( 103年02月11日)
第 22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