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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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投資海外公司債
( 103年02月11日)
第 26 條
華僑及外國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