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投資海外公司債 ( 103年02月11日)
第 28 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認股匯入款項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