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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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投資海外股票
( 103年02月11日)
第 34 條
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