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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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投資海外股票
( 103年02月11日)
第 35 條
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