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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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投資國外受益憑證
( 103年02月11日)
第 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得分配予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以已實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