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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年09月25日)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證期會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