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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第 一 節 公司概況 ( 112年12月29日)
第 12 條
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公司債信用評等結果。如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交換或認股之金額。(附表十七)
二、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金額及其償還辦法。
三、已發行附有得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轉換公司債者,應分別列示每一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日期、發行時之轉換價格暨履行轉換義務方式、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最高與最低市價及轉換價格。(附表十八)
四、已發行交換公司債者,應分別列示每一交換公司債之發行日期、交換標的暨發行時之交換價格、最近二年度暨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最高與最低市價、交換價格及公司持有交換標的數量。(附表十九)
五、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揭露預定發行總額、已發行總額及總括申報餘額等之相關資訊。(附表二十)
六、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日期、得認股種類及數量、限制認股期間、履約方式、認股價格、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數量及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二十一)
七、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公司債辦理情形,應揭露公司債種類、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公司債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