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資金來源:說明本次計畫之資金來源,係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如資金用於收購或轉投資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者,應說明其計畫之總金額;本次募集之資金如有不足,其籌措方法及來源。
二、本次發行公司債者,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及其償債款項之籌集計畫與保管方法。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公司債信用評等結果。如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與對股東權益影響。
三、本次發行特別股者,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對特別股股東權益影響、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辦法或認股辦法(含轉換前原特別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權利義務於強制轉換後之歸屬)。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未上市或未上櫃特別股者,應揭露發行目的、不擬上市或上櫃原因、對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權益之影響及未來有無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計畫。
五、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新股者,應說明未來上市(櫃)計畫。
六、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揭露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七、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應揭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八、說明本次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應分析各種資金調度來源對公司申報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影響。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說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及所沖減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之數額。
九、說明本次發行價格、轉換價格、交換價格或認股價格之訂定方式。
十、資金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說明資金之運用進度及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一)收購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者,應說明本次計畫完成後,預計可能增加之產銷量、值、成本結構(含總成本及單位成本)、獲利能力之變動情形、產品品質之改善情形及其他可能產生之效益。
(二)轉投資其他公司者,應列明下列事項:
(三)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列明下列事項:
(四)購買營建用地、支付營建工程款或承攬工程者,應詳列預計自購買土地至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或承攬工程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說明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購買未完工程並承受賣方未履行契約者,應列明買方轉讓理由、受讓價格決定依據及受讓過程對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