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併予揭露。
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興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度財務報告,得檢附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