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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5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