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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11-2 條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商從事與該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業務時,不得參與決策之訂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