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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14 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