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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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21 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為建立證券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在同一證券商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五、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六、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