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7 條
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應向證基會申請。

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