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第 二 節 外國證券商
( 110年05月06日)
第 33-3 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其代表人辦事處不得經營本法第十五條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