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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第 二 節 外國證券商 ( 110年05月06日)
第 33-3 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其代表人辦事處不得經營本法第十五條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