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證券商之設置
( 110年05月06日)
第 6 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