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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10日)
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公司名稱、年份、刊印日期、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