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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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發行股票
( 112年12月29日)
第 15 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