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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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發行公司債 第 二 節 轉換公司債
( 112年12月29日)
第 30 條
轉換公司債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且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