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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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發行公司債 第 二 節 轉換公司債
( 112年12月29日)
第 35 條
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一律為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