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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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發行公司債 第 三 節 附認股權公司債
( 112年12月29日)
第 49 條
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股款繳納憑證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