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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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12年12月29日)
第 58 條
發行人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