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12年12月29日)
第 60-2 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發行總額。
二、發行條件。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