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4 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發行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
二、發行總額。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四、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五、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前項第三款員工之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發放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第一項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二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