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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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12年12月29日)
第 60 條
前條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於正式交付前,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