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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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6日)
第 18 條
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