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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6日)
第 19 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

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