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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6日)
第 26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客戶償還清結時,應即將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證券或商品,發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