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6日)
第 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