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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9年09月08日)
第 27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

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