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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9年09月08日)
第 30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