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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9年09月08日)
第 4 條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送本會核准,並經中央銀行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