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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9年09月08日)
第 6-4 條
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該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委託買賣該商品之適配性。

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建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商品上架之標準、審查程序及監控機制提報董事會通過。監控機制應包括執行風險辨識、衡量、監控作業及商品涉及投資爭議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