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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24日)
第 11 條
證券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證券商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證券商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並揭露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財務報告得免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證券商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證券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