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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一 節 資產負債表 ( 113年01月24日)
第 16 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二)資本公積:指證券商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證券商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證券商於併購時,有關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證券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第八條規定編製證券部門財務報表時,應於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指撥證券部門專用之營運資金。

證券商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